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烟海发〔2025〕62号,2025年9月1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烟台海岸带所信息,保障研究所职工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进一步提高研究所的治理能力,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办字〔20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海岸带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研究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烟台海岸带所信息公开是指研究所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烟台海岸带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研究所依据法律法规及院相关规定,针对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统一领导,相关重要事项须经所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研究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作为研究所信息公示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研究所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六条烟台海岸带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研究所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研究所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我所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研究所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研究所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本单位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研究所相关部门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研究所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内容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说明,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相关部门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商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研究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一条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研究所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研究所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研究所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请综合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并将研究结果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研究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研究所对依申请公开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综合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烟台海岸带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指研究所面向我所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内部公示指研究所依据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在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我所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反映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干部职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党委会所务会研究决定。

财务公开相关事项参照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研究所内部使用,具体事项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本单位发展方向、重大决策等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二)科研管理类科研工作规划与开展情况,课题申请、管理、进展等有关情况,科研成果获奖、论文、著作、专利等情况,科研成果的转化、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人事教育类:人才队伍情况,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竞聘条件及岗位聘用结果,职工考评办法及考核情况,研究生培养方案等。

(四)资产财务类: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情况,单位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大型设备及大宗耗材采购情况,关联业务情况,内部往来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及科普收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对外出租房屋情况,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等,具体可参照院、我所财务公开的管理制度执行

(五)综合管理类:科研设备条件改善、园区建设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有关招投标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情况,党支部、群团组织等有关情况。

(六)制度监督类:规章制度制定、执行、监督、检查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职工意见反馈及整改情况等。

)其他:国家及院、研究所规章制度要求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经党委会所务会研究决定可以公开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研究所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本单位内网,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等所务会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专项工作会、研讨会、座谈会、支部会宣传栏、印刷品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在研究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并进行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如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党群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及时更新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按时公开。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推行所务公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烟海发办字〔202119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海发办字〔20151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春晖路17号  邮编:264003
备案序号:鲁ICP备10010756号-1  烟公网安备370602020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