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开放共享测试业务引荐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开放共享

测试业务引荐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共享率,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拓宽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所外(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非本研究所单位,以下简称外单位)测试业务来源,提高研究所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率,充分调动研究所全体人员(研究所其他部门非中心人员,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所外业务的积极性,明确引荐流程、奖励标准与发放规则,为实现全员拓业务、共同增营收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引荐人范围:研究所除中心人员外的全体在职人员(含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项目聘用人员),不受所在部门、岗位限制。

业务范围:引荐人推荐外单位与中心签订测试服务合同(根据外单位需求决议是否签订合同)、且完成费用结算的所外分析测试业务(不含中心已合作过的老客户续单业务,老客户定义为近12个月内与中心有过业务合作的外单位或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奖励与引荐量挂钩:奖励金额与引荐业务的合同金额挂钩,体现多引多得原则;

公平透明:引荐登记、业务跟进、奖励核算、发放全流程可追溯,接受全体人员监督。

第二章 业务引荐流程

第四条 引荐登记

引荐人在初步对接外单位、明确外单位有测试需求后,引荐至中心,并填写《所外测试业务引荐登记表》(附件1)。

登记确认:中心在收到《所外测试业务引荐登记表》后 1 个工作日内,中心核对外单位是否为老客户,确认无误后在《所外测试业务引荐登记表》上标注登记有效,并反馈给引荐人;若外单位已被登记或为老客户,需及时告知引荐人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业务跟进与确认

中心在完成引荐登记后,对接外单位开展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测试执行等工作;

业务跟进过程中,中心需定期(每 2 周)向引荐人同步业务进展(如合同谈判情况、测试进度),确保引荐人及时了解业务动态;

当外单位与中心确定测试金额或签订测试服务合同后,中心需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将测试金额反馈给引荐人。

第六条 引荐成功判定标准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视为引荐成功

(一)引荐人已提前完成《所外测试业务引荐登记表》登记,且经中心确认登记有效

(二)测试服务已全部完成,外单位已支付全额测试费用(款项已到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章 引荐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基数与比例

引荐奖励以引荐业务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基数,按10%的比例计提奖励。

同一被引荐人12个月内所有测试费均按照10%比例给予引荐人奖励。12个月之后,被引荐人认定为“老客户”,后期所发生的测试费不再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四章 奖励发放流程

第八条 奖励核算与发放

业务完成费用结算后(款项全额到账),中心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整理合同、外单位付款凭证,并与引荐人确认奖励金额。

引荐奖励从所级中心获得的运行经费补贴及技术服务费中以绩效奖励的方式进行发放。

中心按年度统一办理,次年1月份统计上年度引荐业务,并通知引荐人上年度引荐奖励金额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九条 引荐人责任

(一)引荐人需确保所提供的外单位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外单位的不良合作记录(如曾与其他机构发生测试纠纷、拖欠费用等);

(二)引荐人可协助中心与外单位沟通,但不得擅自承诺超出中心服务能力的条款(如测试周期、费用折扣、数据用途等);

(三)引荐人需遵守研究所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中心的技术标准、收费体系等内部资料。

第十条 中心责任

(一)中心需及时登记、跟进引荐业务,不得拖延或遗漏引荐人的登记申请;

(二)中心需建立引荐业务台账,记录引荐人、外单位、合同信息、奖励核算与发放情况;

(三)中心不得无故克扣、拖延引荐奖励发放,若因财务流程问题导致延迟,需提前告知引荐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监督

制度执行由研究所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制度解释权

本办法由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制度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所外测试业务引荐登记表


附件

所外测试业务引荐登记表

登记编号: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

一、引荐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所在部门


二、外单位信息

单位全称


对接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业务类型

测试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他()

需求紧急程度

紧急(1周内)常规(1-2周)宽松(2周以上)

其他需求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测试报告交付形式、特殊标准要求、后续合作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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