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形象标识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形象标识管理办法

 (烟海发办字〔2022〕6号,2022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研究所文化建设,加强所形象标识应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形象标识是指反映本单位性质、特征和价值理念的标志。本办法中所指形象标识为所名、所标。

第二章 所名

第三条所名称包括中文名称(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中文规范化简称(烟台海岸带所)、英文名称(Yantai Institute of Coastal Zone Research,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及英文字母缩写YIC

第三章 所标

第四条所标是我所视觉形象识别的基本标识,是整个视觉识别系统的核心,是所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作所标时,应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制作,禁止粗制滥做。

第五条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所标。

第六条所标已经注册,受国家商标法保护,研究所有权对仿制、未经授权使用所标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产权、使用权及侵权责任

第七条形象标识知识产权属于研究所。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未经研究所授权许可,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的形象标识。

所属各部门在制作徽标或其它业务相关标识涉及使用所形象标识时,须经过研究所综合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在分支机构设立、专利转让、研究所投资公司商业经营中涉及使用所标识的,企业、机构或个人须向我所科技处提出标识使用申请,并在签订的相关合同、合作协议中明确使用标识的权限、责任及违约条款后,经批准方可使用我所标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

第八条所名、所标等形象标识不得用作商标、广告和商业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第九条对所内职工、学生违规使用所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研究所形象标识等行为,研究所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处分和处罚。

第十条 对外单位、公司、个人未经授权使用我所形象标识,造成侵权的,我所有权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和进行赔偿,依法维护研究所名誉权、商标权等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形象标识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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