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的意见》
2007-10-23 来源:中国海洋报 |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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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发[2007]17号文件),将海岸带及沿海地区列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四大重点领域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海洋局日前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国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确保我国沿海地区及相关海洋机构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国家海洋局现提出了八条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海洋机构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海洋领域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贯彻国发[2007]17号文件中提出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措施。
二、明确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海洋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安排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海洋领域抵御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能力,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迎接挑战。
三、加大对海洋开发活动的规划和监管力度。海洋开发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海洋灾害的应对标准。沿海地区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因素,严格控制围填海。在各类海洋开发活动中,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切实提高海洋环境观测预警和监测能力。沿海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合理规划海洋观测台站布局,重点加强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灾害的观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增加对海水中二氧化碳以及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河口海水倒灌等与气候变化紧密相关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
五、全面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和海洋生态建设。沿海地区应在气候变化影响的敏感区域开展一批典型海洋生态恢复示范工程,并建立典型海洋生态恢复示范区,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实施统一监管,加大海洋生态执法力度;同时要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监控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大洋和极地工作并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合作。相关海洋机构要大力加强对大洋和极地区域的环境调查、观测、监测、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大洋、极地环境立体监视监测系统,为提高我国全球气候环境预报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各相关海洋机构要继续组织和积极参与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OOS)和国际ARGO计划等气候变化领域大型国际合作项目,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并进行二氧化碳海底封存试验和开展有关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为控制温室气体提供技术选择方案。
七、依靠科技创新引领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各相关海洋机构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通过自主创新完善和增强海岸带、近海以及影响气候变化的大洋及极地关键区域的长期观测和调查技术。
八、完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公众宣传。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海洋机构应紧密围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重点,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体系建设,完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大力增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防范意识。
摘自《中国海洋报》第16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