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5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7处国家级海洋公园日前向社会公布,目前海洋特别保护区总面积近36万公顷。
海洋局新闻发言人李海清介绍,此次建立的5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分别是乳山市塔岛湾海洋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烟台牟平沙质海岸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莱阳五龙河口滨海湿地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阳万米海滩海洋资源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威海小石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7处国家级海洋公园分别是广东海陵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钦州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连云港海洲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刘公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和日照国家级海洋公园。
自2005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经历了跨越式发展。至2010年我国已建立17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均有分布,初步形成了包含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资源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等多种类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网络体系。
据了解,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公园和海洋资源保护区等4种类型。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开发不同,海洋特别保护区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在有效保护海洋生态和恢复资源同时,允许并鼓励合理科学的开发利用活动,从而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