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岸带所研究生请假销假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果本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研究所或研究生院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研究所规定的日期回所(校)。如因故不能按时返所(校),应事先请假,病假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三、 研究生不得擅自在所外住宿。寒暑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所。确需留所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所。
四、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经导师批准,请假五天以上需填写“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部批准。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 研究生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及情况说明,酌情准假。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受理其请假出国探亲、旅游事宜。请假需经导师批准,五天以上需填写“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部批准。
六、 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五天以上的,需到研究生部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七、 研究生请假应事前亲自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 研究生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所两周以上;
(二)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逾期两周以上;
(三)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十、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所研究生,所外培养的研究生按培养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所外合作培养研究生请假超过一周者,需报海岸带所研究生部备案。
十一、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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