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实施办法
为保证我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下达与使用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不占各单位正常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主要面向少数民族考生,定向为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自治区域培养。
该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接通过北京市下达到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我院各培养单位均可使用该计划招收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博士计划京内外培养单位可直接使用;京外培养单位使用该专项硕士计划时,可以挂靠在研究生院相关直属院系进行。
二、招生范围与对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等地区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等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主要考虑少数民族考生。
三、招生原则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四、硕士研究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考生须来自前述生源范围,且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审核同意。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二)报考办法
考生在报考前需填写《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并经原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审核盖章。
报考时间和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相同。考生必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选择“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类别。网上报名成功后,将打印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信息表》与已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一起寄到所报考的培养单位。
网上报名后,应按时参加现场确认。
(三)资格审核
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反馈的本单位现场报名后的考生数据,核查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研究生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具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审核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四)初试
1.报考该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
2.考试科目、内容及要求均与其他统考生相同。
(五)复试
1.采取“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分数线由教育部统一划定并公布。
2.复试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基本分数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程序及要求与其他考生相同。
3.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但不得调入或调出该专项计划。
五、博士研究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考生须来自前述生源范围,且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审核同意。
3.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报考办法
考生在报考前需填写《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并经原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审核盖章。
报考时间和方式与其他考生相同,考生必须通过中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网报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注明“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网上报名后,应将已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与其他报名材料一起寄到所报考的培养单位。
(三)资格审核
培养单位根据网上报名的考生数据和书面材料,核查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考生是否符合上述报考条件,是否具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审核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四)考试
1.初试科目、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均与培养单位其他公开招考考生相同。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复试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定。
3.培养单位应根据研究生院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程序及要求与培养单位其他公开招考考生相同。
4.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政治理论和两门所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各培养单位根据全院当年的招生计划及自身培养条件,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3.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学生必须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4.录取名单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教育部审批。培养单位在接到研究生院的录取批件后,方可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院校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培养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录取的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硕士新生的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强化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培养单位。博士新生的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至培养单位。
3.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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