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出台条例规范海洋观测和预报活动

严重漏报、错报海洋灾害预警报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加强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活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国务院法制办4月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海洋观测网规划与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定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海洋观测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国家依法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海洋观测环境。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海洋预报管理,规定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统一发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公众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将对严重漏报、错报公众海洋预报或海洋灾害预警报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规定编制海洋观测网建设规划的;进行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活动未遵守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丢失、毁坏、伪造海洋观测资料的;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海洋观测设施运行的;严重漏报、错报公众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预警报的;发布虚假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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