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的安全监管,提高和保障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最近国家测绘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国测信发[2009]2号),现公布如下。

  

 

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国测信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猛,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广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利用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企事业单位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处理、加工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制度和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擅自提供、传输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导致失、泄密事件不断发生;一些企事业单位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集成了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违反保密规定直接在互联网或其它公开环境上运行;国外的一些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与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获取我国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给我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进一步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保障地理信息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依法审批获得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提供、转让或转借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二、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只能用于被许可的范围。使用目的实现后不再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数据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如需超许可范围使用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三、用户在涉及加工、处理、集成等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密项目)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承担。严禁委托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四、若需第三方参与涉密项目的,在涉密项目建设前,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地理信息数据保密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涉密项目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规定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及其衍生产品(新产生的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五、在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项目中,用户必须严格管理,设定涉密环境,科学合理确定使用人,落实责任,确保使用过程中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及其衍生品的安全。严禁将涉密项目在公开环境下使用,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使用。

  六、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持有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运行的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相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保密意识,筑牢严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狠抓落实,确保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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