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烟科〔2010〕53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和高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重点鼓励自主创新,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科教兴烟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第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组织。

第五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办公室)。市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第一、第二位完成人员,或者有两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员;

(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者有一项获得省技术发明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第二位完成人员,或者有三项获得省技术发明、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并在本市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在本市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10年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的。

第八条 被授予烟台市科技创新奖的单位要符合下列6项条件:

1、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了较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通过科技创新系统工程的实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辐射和带动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促进了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烟台市经济和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中产生了重要作用。

2、技术研究开发投入资金占单位每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

3、最近5年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等计划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4、最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单位。

5、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基地。

6、建立了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5人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带头人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二)社会公益项目,指在环境、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条  被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被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为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项目,并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评审标准为: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申报烟台市科技创新奖的单位和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须由我市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事前应当征得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各完成单位公布。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异议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应填写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申报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

附件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报告、应用证明、纳税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有关许可证明、发表的论文证明、已获奖励证书、有助于评价项目(个人)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或者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推荐,签署推荐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高新区管委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烟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中央、省驻烟单位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指对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指项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者省科技奖励、国家规定设立的部级科技奖励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内;

(四)已经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其核心技术内容没有实质性创新的。  

第二十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各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评审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市评审委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章 机构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裁定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裁定建议授奖项目、人员和等级;

(三)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科技创新奖评审组,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学科、专业划分的若干专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科技创新奖评审组主要职责:

评选推荐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建议授奖人选和科技创新奖建议授奖单位。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市评审委办公室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组。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组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项目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市评审委办公室向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科学技术最高奖、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对有异议需要裁定的处理结果做出裁定,提出奖励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评审委办公室向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奖励意见。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对奖励意见中有与申报奖项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提出否决。

第二十八条 经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的奖励建议,报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署同意。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其人选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遴选同行业专家组成,每年有不少于30%的专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学识渊博,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烟台市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的形式进行初评。

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科技创新奖评审组和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会议的表决规则如下:

(一)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各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二)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参与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项目技术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

第三十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审核的奖励建议在烟台市科技局网站或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评审委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委办公室协调各推荐单位组织处理。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

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 对经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的异议处理意见需要裁定的,提请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四十一条 经公示的建议授奖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得提出放弃奖励。确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经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经过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后,应间隔一年,方可重新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二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个人、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烟台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07年1月15日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奖励 细则 通知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1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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