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规模产业化,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科院已在部分地区启动或即将启动一批院地合作专项计划和工程项目(以下统称专项项目)。为规范专项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项目重点支持院属研究机构面向相关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与企业联合开展集成研究与转移转化研究,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规模产业化。 

  第三条 院属有关单位承担的资金来源中含有中科院院地合作经费或由院地合作局批准立项的各类院地合作专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项目的立项坚持产业需求牵引的原则,即不符合相关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项目不予支持;研究所主动启动并参与相关区域产业升级相关专项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专项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相关区域的产业发展要求,对相关区域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具有带动作用并可在区域内企业中转移转化的项目; 

  (二)项目一般需完成实验室阶段研究工作,具备集成研究与转化研究的技术基础; 

  (三)项目实现转移转化后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四)项目申报必须由中科院属单位作主持单位,并与相关区域相关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 

  (五)项目承担单位(含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必须为项目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转化研究和工程条件、工作场所、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六)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 

  项目立项工作分申报、考察评议和筛选、审批并签定任务书三个阶段进行。 

  (一)院地合作局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深入调研相关区域产业的基础上,按照产业需求牵引原则,每年确定专项项目重点支持的领域。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产业需求牵引”的原则和重点支持领域选择专项项目,并对其应用前景、关键技术成熟度、实施的可行性等内容做出分析。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请书中提供的全部内容负责。 

  (二)院属研究所向相关分院申报专项项目。相关分院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行和管理专家对院属研究所申报的专项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筛选并报院地合作局审批。 

  (三)院地合作局和各相关分院根据重点支持领域分别建立项目储备库。院地合作局局务会议审议相关分院筛选的专项项目立项程序,平衡项目资金,确定立项项目。 

  (四)经院地合作局局务会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相关分院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见附件)并院地合作局。项目任务书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立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与管理标准等规定。项目主持单位定期向相关分院汇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受相关分院和院地合作局组织的项目检查与评估。 

  第八条 相关分院应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专项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情况通报》形式报告院地合作局。 

  第九条  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及时向相关分院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执行的,由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予以调整、中止或撤消。 

  第十条 专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相关分院与院地合作局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预算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或按进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中科院支持的经费核拨周期为3年,对核定的项目经费中由中科院支持的部分,原则上按3∶3∶4的比例安排年度支出预算。 

  通过中期评估和检查的项目,院将安排第3年经费的年度支出预算。对未通过中期评估和检查的项目,院不再安排第3年经费预算。 

  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实施需要,按3∶3∶4的比例申请年度支出预算。院地合作局按程序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主管院长批准。院计划财务局按程序向项目主持单位下达年度支出预算。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主持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相关分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相关分院与院地合作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与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对于执行情况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的项目评选中将得到优先安排。 

  项目验收应当包括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资料。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由主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将该项目在院或当地政府主办的展会、交易会、对接会等活动中展示并进一步推广。展示和进一步推广取得较好效益的项目,院将根据情况确定设立新的专项项目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执行情况差、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中科院有关财务制度,按照院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如项目执行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与挤占专项项目经费,或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与财务制度的行为,经核实后院地合作局会同相关分院将作出终止项目执行的决定,并通过调整项目主持单位次年度预算的方法,收回部分或全部中科院支持的项目经费。 

  分院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的院拨专项经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主持单位或按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合同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已颁布的《中国科学院东北振兴科技行动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科技支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合作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中国科学院科技支甘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科技支青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科技支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三峡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广东新高地建设专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地合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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